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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建城[2008]10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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