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8〕10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提
出的《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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