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上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情况的通知
(文物普查函〔2008〕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正式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各项任务基本完成,现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根据工作安排,拟建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于近期召开第二次会议,通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为做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筹备工作,客观掌握各地区文物普查工作进度,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于6月20日前将纸制与电子文档报送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数据填报应客观、准确、翔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纸制文档需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单位名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662691、84651660、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联 系 人:邓超、姚丞
专此通知。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表样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填报说明》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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