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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修订成果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修订成果的批复

(龙政综〔2008〕133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修订结果,请你区接文后及时公布实施。原龙政综〔2004〕1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白沙等六个乡镇集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结果的批复》和龙政综〔2005〕1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等五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基准地价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级别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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