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038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需要从事口蹄疫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当按照“一次一报”的原则,报农业部批准。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