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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批复

(莆政综〔2008〕84号)




市执法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请示》(莆执法[2008]9号)悉。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树立执法权威,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现就城市规划区(不含湄洲岛)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批复如下: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各辖区人民政府、公安等单位予以配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各辖区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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