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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博物馆修复过火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博物馆修复过火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的意见

(办博函〔2008〕415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吉林市博物馆修复过火文物立项方案》的请示》(吉文物发〔2008〕34号)收悉。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方案中待修复文物未标明文物等级,请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珍贵文物制订技术保护方案进行报批,涉及的一级文物应单独制订技术保护方案。

二、应进一步针对文物的价值及现状进行详实的前期调查和科学评估,补充详细的文字资料及照片。

三、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前期研究和分析检测,明确提出具体可行的修复方法。

四、请你局加强对馆藏文物技术保护的组织与指导,重新编制技术保护方案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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