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48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的请示》(豫文物〔2008〕49号)及《关于上报〈龙门石窟环境保护研究展示中心有关情况的说明〉的请示》(豫文物〔2008〕1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建设和今后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功能主要应满足文物保护、遗产展示的需求,在进一步研究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控制游客服务设施规模。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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