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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制订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制订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的函

(办保函〔2008〕404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确保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根据2007年11月局领导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现场办公时议定事项,现委托你院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制订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制订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申报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二、标准的制订应积极吸收近几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成果,充分体现文化遗产保护内涵与外延的深化和扩大,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品类文化遗产涵盖其中。

三、标准应尽量细化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请你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该标准的制订工作。标准初稿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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