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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办财函〔2008〕395号)




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局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局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为本次局系统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三、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安排:专项检查从5月19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局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5月19日至6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至8月底为督导检查和整改提高阶段。各单位应于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报送局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既要认真查找过去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又要以此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意识,切实提高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自觉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明确牵头负责部门或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专项检查表格和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五、随文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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