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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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