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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2008-05-1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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