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8-05-16
【生效日期】2008-05-16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