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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函〔2008〕216号)




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们四省市拟定的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方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期间和灾后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重点关注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水质变化情况。

二、加强水、大气自动监测站运行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派专人值守,充分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预警作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及时了解污染源泄漏和排放情况,加强特殊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尤其要注意做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四、应急监测数据按如下要求及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每天14:00前将灾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和地表水水质状况报送到总站水室。

联系人:总站水室

曹勤(010)84943093 13611332529

宫正宇(010)84933891 13651243223

传真:(010)84949055

2、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已经开展空气质量日报的城市(包括县城),空气质量日报数据于每日14:00前报送总站。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全市API指数、空气质量级别和首要污染物。

联系人:总站大气室

李钢、李健军:(010)84643879

王瑞斌:(010)84943123 13910130485

传真:(010)84650863

电子邮件:air@cnemc.cn

3、污染源监测数据

环境突发污染事故或企业环境污染事件须按我部《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环办函〔2008〕189号)及时开展监测,并立即上报数据。数据内容包括:污染单位名称、监测项目、污染物浓度、执行标准限值、流量,并注明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总站污染源室

唐桂刚、赵淑莉、朱媛媛(010)84943137

传真:(010)84943136

电子邮件:wry@cnemc.cn

附件:1.四川省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2.重庆市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3.陕西省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4.甘肃省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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