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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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