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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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