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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