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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国有林地的,应取得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地调换单位凭调换协议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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