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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113号)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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