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华人歌手王力宏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713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45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邀请美籍华人歌手王力宏,于2008年10月
18日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督促演出地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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