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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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