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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比利时弗拉芒语区皇家爱乐乐团和瑞典皇家歌剧院芭蕾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比利时弗拉芒语区皇家爱乐乐团和瑞典皇家歌剧院芭蕾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60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457、46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奥国际演出有限公司合作邀请:
1.比利时弗拉芒语区皇家爱乐乐团一行60人,于2008年6月5日至7日到上海演出;
2.瑞典皇家歌剧院芭蕾舞团一行100人,于2008年6月12日至30日来华,期间6月14日至16日到上海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及其他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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