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邕江河段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选址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