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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

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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