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8〕481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长寿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以下3笔存款的性质,以下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一、存放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1200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
二、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400万元人民币。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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