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8〕56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发[2008]109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4000万元,碧涛发展有限公司(港资)出资3700万,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00万。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务、工商核准审批手续后,由我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请该机构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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