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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