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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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