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关于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控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缓解温室效应,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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