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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改发〔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文化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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