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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08〕9号)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批准上述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抓好示范园区建设,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不断深入,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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