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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可取得教师资格;”一句。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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