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1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地矿部门”均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改、扩建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及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矿产品加工、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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