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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