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事宜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1日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和续展,统一改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010-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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