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核安发〔2008〕21号)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评〈福建福清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福核技发〔2007〕7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