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批准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永政文〔2007〕1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永安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 竹种。

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xyla)。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黄、红壤,土层厚度50厘米以上、pH值5至7,海拔500米至1000米,土壤有机质≥1.8%。

(三)笋竹林生产管理。

1. 竹林结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密度≤2250株,年龄组成1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