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王力宏和新加坡歌手郭美美到江苏省江都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366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8]5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邀请美籍歌手王力宏和新加坡歌手郭美美,于2008年4月19日到江苏省江都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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