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000号
允许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
丹麦兽医和食品局已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我国对丹麦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况的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丹麦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65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