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265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章程第5.2条修改为:“董事会应由三(3)名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如需)。投资人将任命每位董事,并从中指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每位董事,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的任职期限为三(3)年,且董事经投资人再次任命可连任。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尤其是保监会关于审查和批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投资人可免除任一或全部董事的职务,并任命经保监会批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人选接任董事的剩余任期。”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