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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艺人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艺人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32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9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艺人林俊杰,于2008年3月13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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