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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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