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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便企业申办进出口许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的许可工作,发放批复单,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凭批复单在地方发证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合计数(进)出口许可证》。

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乙醚、哌啶出口,继续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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