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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8〕40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做好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变更、延期的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或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申请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简要情况和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汇总情况。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并入其他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的原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颁证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省级颁证机关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要收回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联系人:陈 鸣、刘 伟

联系电话:010-64463328、64463239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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