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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8〕64 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霞浦县福宁湾(沙头)围垦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8〕31号)文悉。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霞浦福宁湾(沙头)垦区海域使用权审批问题的复函》(国海管字〔2007〕571号)意见,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霞浦县城东南方福宁湾内2318.5332公顷海域,其中:农业用地填海1093.3333公顷、非农业建设用地填海173.3333公顷、养殖用海497.3333公顷、滞洪区用海474公顷、海上构筑物用海80.5333公顷,用于霞浦县福宁湾围垦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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