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利比里亚歌手郝歌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204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5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邀请利比里亚歌手郝歌,于2008年2月至12月来华到北京、江苏、湖北等地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及其他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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