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取消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认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决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认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相关机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到国家认监委进行备案。
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