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广东等四家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8〕152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等八家分公司的请示》(太平养老〔2007〕1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津、四川、浙江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分别向广东、天津、四川、浙江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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