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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23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18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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