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控制棒驱动机构备件采购物项替代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8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控制棒驱动机构备件采购物项替代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5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控制棒驱动机构备件采购物项替代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控制该控制棒驱动机构的制造质量,如果该控制棒驱动机构在岭澳核电厂安装使用,你公司应将其在机组冷态和热态工况下进行的功能再鉴定试验结果报送我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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