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8〕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掌握阶段性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进下一阶段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请各单位报送施行《条例》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闽政办〔2007〕185号文件和省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三、《条例》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六、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八、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
九、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意见建议。
总结材料既要翔实具体,又要重点突出;总结成绩,要实实在在;查找问题,要准确深刻;工作安排,要切实可行。
各设区市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级及所辖各县区或所属部门的情况。各单位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材料于2008年1月30日上午12:00前一式叁份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条例》准备工作小组,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政务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资源网”(www.sfb.fj.cn)的“电子邮箱”发送到“省政府法制办蒋团松”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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